(2016)闽07执异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异议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异议林伟与被告翁绳法、翁其俊、品乘公司、华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伟,翁绳法,翁其俊,品乘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执异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绳法,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伟,男。被执行人翁绳法,男。被执行人翁其俊,男。被执行人品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乘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绳法,执行董事。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关于原告林伟与被告翁绳法、翁其俊、品乘公司、华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原告林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43.36万元及利息,同月13日本院将本案指定松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华泰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华泰公司称,你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保全查封了品乘公司名下267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又超标的查封华泰公司的18幢房产,现品乘公司该土地使用权及在建房屋建筑物评估价值6008.74万元,拍卖、变卖的执行款项足以清偿本案债权,请求解除对华泰公司18幢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林伟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7月9日以(2014)南民初字第35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告品乘公司名下武国用(2013)第04125号土地使用权。在本案移送上诉期间,林伟又提出补充保全申请,认为品乘公司负债上亿元,严重资不抵债,原查封的土地使用权不足以清偿其债权,而华泰公司正在恶意转移房产,要求补充保全华泰公司位于武夷山市国家旅游度假区武夷﹒山水名城(紫阳古城)在建的幢号为21-38号共18幢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认为,补充保全理由正当,于2015年2月6日向武夷山市房产管理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房产,该处于同月15日进行了查封登记。松溪县人民法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委托福建国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品乘公司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在建房屋建筑物进行评估,土地使用权估价5761.39万元,在建房屋建筑物估价247.35万元,合计6008.74万元。该院于2016年1月22日以评估价6008.74万元为保留价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该院依法下调保留价为4856.462万元后于2016年3月25日第二次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另查明,品乘公司除上述待变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房屋建筑物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品乘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19件在南平市两级法院执行,执行标的共计12920万余元。本院认为,目前品乘公司仅有的资产即上述待变现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房屋建筑物价值不超过4856.462万元,而其债务超过12920万元,清偿率不到38%,本案申请执行的2943.36万元及利息是普通债权,不能确保优先足额受偿。华泰公司认为品乘公司被查封的资产变价足以清偿本案申请执行的债权,再查封华泰公司房产属于超标的查封与事实不符,其请求解封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夷山市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郑家琳代理审判员 江娄骅代理审判员 饶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娜案件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