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1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岳大山与李建鲁、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大山,李建鲁,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1民初211号原告:岳大山,男,1946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王霞,桓台兴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建鲁,男,1978年12月2日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明,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系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加友,男,1963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邹平县,系单位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国先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南,男,1983年10月7日生,汉族,系单位职工,住单位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大山诉被告李建鲁、被告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岳大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鲁、被告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大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大山撤回对被告李建鲁、被告山东西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岳大山承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亭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