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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与台州东泰万华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台州东泰万华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358号原告: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北城城北西路238号四楼。法定代表人:陈和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罕超,浙江首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台州东泰万华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洋广场1幢1001室A区。法定代表人:徐汉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东泰万华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1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浙江万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明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