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3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任跃康与吴建军、陈叶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跃康,吴建军,陈叶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3810号原告:任跃康。被告:吴建军。被告:陈叶迅。原告任跃康与被告吴建军、陈叶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吴建军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陈叶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建军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4月24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至2014年5月23日,逾期不还,每天按本金的0.2%支付违约金,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被告陈叶迅自愿对上述借款、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在借款期限届满起计算二年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建军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陈叶迅也未履行相应的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建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任跃康借款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陈叶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吴建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吴建军负担,被告陈叶迅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