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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425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朱培岭与大名县佰顺科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培岭,大名县佰顺科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4**民初876号原告:朱培岭。被告:大名县佰顺科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大名县铺上乡后兆固村西。法定代表人:靳世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培岭诉被告大名县佰顺科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培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朱培岭负担。审判员  赵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清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