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岩与王书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王书静,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242号之一原告张岩。被告王书静。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民初字第5691号原告张岩与被告王书静、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临兰执保字第124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孙宝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孙宝鹏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的汽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