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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彪与被告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彪,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2745号原告:李彪,男。被告: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妍蒙,山西弘韬(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彪与被告运城市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3元,减半收取1142元,由原告李彪承担。审 判 长  闫敬群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代理审判员  乔高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