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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文元与丁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元,丁海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030号原告张文元,男,1968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会阁(原告之妻),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被告丁海清,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张文元诉被告丁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元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海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元撤回对被告丁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文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