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文元与丁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元,丁海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2030号原告张文元,男,1968年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会阁(原告之妻),女,1967年8月22日出生。被告丁海清,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张文元诉被告丁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元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丁海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元撤回对被告丁海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文元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