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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永建诉被告李志强被告雷茉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建,李志强,雷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1582号原告:徐永建,男。被告:李志强,男,成年人。被告:雷茉莉,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建诉被告李志强、雷茉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志强、雷茉莉的准确送达地址、联系方式及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据,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永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给原告徐永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勋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