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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4民初10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16

案件名称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1018号之二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312国道乌昌路2116号。法定代表人:李立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磊,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阿依努尔,新疆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国道路20号华凌市场斜对面。法定代表人:刘广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广池,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号*号楼*单元***号,身份证号码:6501021964********。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原告新疆徐工伟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库尔勒徐工伟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广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陈彦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泓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