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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5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成都兴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之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兴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553-3号申请人成都兴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兴兵,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勇,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受理成都兴宾有机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该案(2015)新津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30日审结。现该案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68050元,执行费6921元。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华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864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利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