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员露珠与刘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露珠,刘宝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82民初353号原告员露珠,女,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宝宝,曾用名刘宝,男,1985年9月7日出生。原告员露珠与被告刘宝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员露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宝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员露珠诉称,其与被告认识时间较长。2014年2月23日,被告以开饭店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15年11月份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万元,余款4万元至今未予归还。故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刘宝宝辩称,借款属实,但其现无能力偿还。原告员露珠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有刘宝宝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刘宝宝借款50000元的事实。本院工作人员2016年3月3日与刘宝宝调查笔录一份,刘宝宝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刘宝宝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本院认证意见:原告员露珠提供的刘宝宝借条一份,结合2016年3月3日刘宝宝对借条确认的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该份证据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根据本院对证据效力的认证,并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案件事实如下:被告刘宝宝与原告员露珠丈夫许东系战友。2014年2月23日,被告刘宝宝以开饭店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员露珠处借款5万元,借条内容为“今借员露珠人民币50000.00五万元整,借款人:刘宝,2014.2.23”。2015年11月,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但余款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原告无奈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员露珠与被告刘宝宝2014年2月23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即归还借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员露珠诉请被告刘宝宝归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被告已归还的借款10000元应予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宝宝归还员露珠借款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刘宝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