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9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新开与刘木云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开,刘木云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9民初434号原告李新开。被告刘木云,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开诉被告刘木云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开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李新开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爱珠审 判 员 李 文 娟人民陪审员 王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廖 玲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