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勇与刘绪德、卢生文、卢会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勇,刘绪德,卢生文,卢会雄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809号原告:赵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子义,奇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绪德,男,汉族。被告:卢生文,男,汉族。被告:卢会雄,男,汉族。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明,系新疆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勇与被告刘绪德、卢生文、卢会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勇于2016年4月19日以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勇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828元,由原告赵勇承担。审判员 胥 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玉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