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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刑更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肖亚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刑更10号罪犯肖亚军,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陕西省周至县哑柏镇槐花村**组,现在于田监狱服刑。罪犯肖亚军2006年5月31日因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6年8月1日刑满释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0日以(2008)库刑初字第263号判决认定肖亚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3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08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9月13日止。2008年3月16日,送于田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11月15日减刑4个月,2012年5月22日减刑1年,2014年5月19日减刑1年5个月。现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于2016年4月8日以罪犯肖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向本院出示了罪犯肖亚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奖惩材料》、《评审材料》等证据,用以证明罪犯肖亚军在近期改造中的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亚军在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能深挖自己的犯罪思想根源;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改造行为,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核成绩优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2015年1月、2015年7月、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4次;2014年4月、2014年7月、2014年10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2015年8月、2015年11月获得季度表扬7次。本院认为,罪犯肖亚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亚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刑期自裁定之日起至2017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霞审判员 黄红辉审判员 李京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