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法执字第5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智明与被执行人武生虎、郭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智明,河津市政工程有有限公司,武生虎,郭文清,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法执字第520-2号申请执行人高智明,男,1979年12月8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吴家关村人,河津市建材城华明建材经销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法定代表人:王振宽,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武生虎,男,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河津市城区办吴家关村人。被执行人郭文清,男,44岁,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人,现住本村。第三人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高智明与被执行人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生虎、郭文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智明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郭文清以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资质与第三人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民委员会鉴定工程合同,现小梁乡小停村委会账户上有河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郭文清工程款4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第三人河津市小梁乡小停村民委员会的存款4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