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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丁志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丁志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民初242号原告:李志军,男,1967年12月22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洪都集团职工,住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黄美玲,南昌金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志文,男,1993年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永丰县人,金融公司职员,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地址:南昌市八一大道150号。负责人:闵思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潘方云,江西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军诉与被告丁志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志军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丁志文的银行存款9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并依据裁定扣押其相应的价值财产,本院据此作出(2016)赣0104财保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申请人丁志文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该案经调解结案,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丁志文驾驶的赣M×××××号小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涂传花所有的座落于西湖区南铁村1号6栋3单元202室(第2层)房屋一套的查封(洪房权证西湖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荣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斌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