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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肖剑与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剑,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剑。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法定代表人刘英岭,经理。被执行人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区七路北侧、滏阳西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国贞,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滏阳四路东侧、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万泽橡塑科技有限公司、衡水金鹏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衡水悦泽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赵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月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