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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赫执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樊勐、刘慧芳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樊勐,刘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益赫执字第10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住所地益阳市益宾路9号。负责人陆舟,系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樊勐。被执行人刘慧芳。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与樊勐、刘慧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5)益赫民二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卫恩审判员  吴连保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龚殿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