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4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郑伟娟与郑彦其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伟娟,郑彦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45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伟娟,女,汉族,1985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亚龙,河南举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团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彦其,男,汉族,1959年11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路平,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村。法定代表人徐喜谦,主任。上诉人郑伟娟因与被上诉人郑彦其、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4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郑伟娟、被上诉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潮河办事处单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郑伟娟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上诉人郑伟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振勇审 判 员 周 勇代理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培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