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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民申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何素娟与牡丹江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素娟,牡丹江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素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牡丹江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桂永杰,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杰林,该院医务科科长。再审申请人何素娟因与被申请人牡丹江骨科医院(以下简称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牡民终字第5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素娟申请再审称:骨科医院在此次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骨科医院应赔偿何素娟各项损失2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何素娟与骨科医院存在医患关系,2015年4月13日牡丹江市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作出的牡法鉴中心(2015)临鉴字第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骨科医院在何素娟左桡骨远端陈旧性骨折诊断治疗过程中未见过错。原审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骨科医院在给何素娟医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故何素娟主张骨科医院在为其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何素娟主张骨科医院应赔偿其各项损失20万元的问题。因此项申请理由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故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何素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素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王雪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