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0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孙某甲。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