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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孙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81民初809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孙某甲。本院受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孙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巨龙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人民陪审员  高庆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