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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初2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2257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礼法,灌南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汪维军,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蒯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礼法,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维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2011年4月,我与被告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婚前向我隐瞒了有××症,2013年我与被告生育的一男孩张磊磊不幸因病夭折。为此,我与被告经常争吵,被告还经常赌博。现我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具状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张某辩称:结婚及生育子女情况属实,原告说我患有羊癫疯不是事实,我也没有赌博。我认为我与原告感情甚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1年自由恋爱,××××年××月××日至灌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双方无子女。原告诉称,被告喜欢赌博,婚后经常争吵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但就夫妻感情已破裂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在婚姻生活中能够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预交案件受理费用240元。代理审判员 蒯 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璐璐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