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3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典福诉被告李传民、被告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典福,李传民,周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622号原告陈典福,男,67岁,汉族。委托代理人成峦生,四川豪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传民,男,43岁,汉族。被告周静,女,43岁,汉族。原告陈典福诉被告李传民、被告周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因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典福撤诉。本案依法征收案件受理费2750.00元,诉讼保全费96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洪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