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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白杨与刘国清、王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杨,刘国清,王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8号申请执行人:白杨,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刘国清,住襄阳市。被执行人:王国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白杨与刘国清、王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国清、王国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国清、王国峰的银行存款7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