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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江西农牌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与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农牌粮油饲料有限公司,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农牌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二七北路736号。法定代表人:谭小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昌东工业园区梧岗谢佛路956号。法定代表人:汤国友,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汤国友,男,197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仍未全部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办有厂房及土地拆迁补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江西泰亨米业有限公司、汤国友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办的厂房及土地拆补偿款3898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