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陈玉兰与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兰,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863号原告:陈玉兰,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磊,1987年2月11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852621464T。负责人:陆惠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兰与被告高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陈玉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玉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兰负担。审 判 员 林如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童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