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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行审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谢作省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谢作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27行审6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厉达森,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谢作省。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食药监行罚[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苍)食药监行罚[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7月29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5308元。2015年3月29日,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另,据中共苍南县委苍委发(2015)37号文件,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苍)食药监行罚[2015]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对被申请执行人谢作省处以罚没款5308元的内容。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