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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81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1004号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宿某,董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81民初1004号原告黄某。委托代理人任某,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某,河南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某。被告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宿某、董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 判 长  赵小珂审 判 员  凡宇铭人民陪审员  曹轶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会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