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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1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谦达管桩建材有限公司、李守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谦达管桩建材有限公司,李守峰,吴盛旭,李守琛,陈锦文,张鑫杰,陈国清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1民初958号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法定代表人翁其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德根,男,经理,住邵武市。委托代理人林晨,女,职员,住邵武市。被告福建省谦达管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晒口办新丰村野猪窠空地。法定代表人张鑫杰,总经理。被告李守峰,男,194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吴盛旭,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李守琛,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陈锦文,女,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告张鑫杰,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总经理,住邵武市。被告陈国清,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谦达管桩建材有限公司、李守峰、吴盛旭、李守琛、陈锦文、张鑫杰、陈国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90元,减半收取2,545元,由原告邵武市铁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屠聪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建 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