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2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2360号原告王某某,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周某某,女,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覃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