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冉启丰,郭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郭玉平,冉启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2678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组织机构代码90285936-7。负责人崔敏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玉平,男,50岁,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冉启丰,男,51岁,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诉被告郭玉平、冉启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重庆分行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 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