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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5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志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78号罪犯王志,四川遂宁人。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6日作出(2012)狮刑初字第1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3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本院于2014年8月15日作出(2014)南刑执字第14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4、2015年度均被评为监狱表扬。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1.8分。2016年3月23日缴纳罚金3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1.8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5月21日至2016年4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