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郭文珍、李志梅等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吴大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郭文珍,李志梅,李志菊,李安平,李志龙,李志清,吴大洋,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负责人:张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娜娜,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文珍,女,194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梅,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菊,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安平,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龙,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清,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以上六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火扬,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大洋,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郑传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4月16日以其已与郭文珍、李志梅、李志菊、李安平、李志龙、李志清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吴大洋的赔偿责任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上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 侠审 判 员 吕 斌代理审判员 史李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薛靓靓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