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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鞠建华与淮北市鑫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建华,淮北市鑫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炳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864号原告:鞠建华,淮北矿务局机械总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牛忠立,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学华,淮北矿务局机械总厂退休职工。被告:淮北市鑫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洪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管炳强,淮北市鑫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鞠建华与被告淮北市鑫强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管炳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鞠建华于2015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建华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鞠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传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