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11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11民初303号原告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刘显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远志,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住株洲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朱福兴,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殷徽,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6元,减半收取1203元,由原告株洲古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