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5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黄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5刑初14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同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夏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夏检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玉霞、粟裔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面包车至本区纸坊街道龙井路“缤果网吧”附近时,被在此盘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0颗、甲基苯丙胺(冰毒)3袋,从其所驾车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66颗、甲基苯丙胺(冰毒)1袋。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重22.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陆某的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3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