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2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361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艾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