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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23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蔡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23民初1361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陈书军,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吉艾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万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