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与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304民初20号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西过境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维茂,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功俊,该公司法务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丰田华侨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钧锬。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环公司)诉被告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艳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功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水环公司诉称,2014年8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向原告购买水环真空泵设备,合同总额共计135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完全履行付款义务,至今尚欠原告到期货款9500.00元。该款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到期货款9500.00元,利息789.00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承担所有诉讼费用。后变更为要求支付利息465.00元。原告水环公司提供以下证据:1、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2、产品发货反馈单及装箱清单一份;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被告八龙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亦未提交其他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水环公司(出卖人)与八龙公司(买受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水环公司向八龙公司出售水环真空泵1台,总金额为135000.00元。该合同第三条约定:设备正常运行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以先到为准,第十二条约定:……货到买受人现场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按约定履行完毕供货义务。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5500.00元,余款9500.00元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合同约定,货到六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被告收货时间为2014年9月28日,现双方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当支付剩余货款9500.00元。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利息损失。根据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利息损失应自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即2015年3月28日开始计算,以欠款金额9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8日至2015年12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5倍分段计算,利息损失数额为518.00元,原告要求465.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八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货款9500.00元;二、被告漳州八龙纸业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水环真空泵厂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465.00元及自2015年12月29日起之后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焦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