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0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20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住所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