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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01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2901民初206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绪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无法提供被告住所为由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振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