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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国平与李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平,李现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冯国平,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李现峰,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平与被告李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蔡清霞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