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冯国平与李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平,李现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317号原告冯国平,男,汉族,1963年7月28日出生。被告李现峰,男,汉族,1967年2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国平与被告李现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国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孟庆功审判员 蔡清霞审判员 张爱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