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6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刘小锋与孟凡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锋,孟凡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6民初264号原告刘小锋,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任县。被告孟凡勋,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任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玉国,该公司经理。住所地:石家庄市中华大街27号鑫明商务楼2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锋与被告孟凡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锋撤回对被告孟凡勋、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由原告刘小锋负担。审 判 长 陈朝勇审 判 员 徐瑞云代理审判员 闫继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彦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