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锐诉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13号原告周锐,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周锐诉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对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周锐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