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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2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周锐诉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锐,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92民初113号原告周锐,住所吉林市昌邑区。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住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经理。本院审理原告周锐诉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周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锐撤回对被告长春润泰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周锐负担。审判员  曲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