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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455号原告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65号。法定代表人韩延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天廷,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大院商务大厦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43185N。法定代表人李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1元,减半收取为4430.5元,由原告天津市安兴旺建筑机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