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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庭刚与开秀兰、魏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庭刚,开秀兰,魏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杨庭刚。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戈睿,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秀兰。委托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魁。委托代理人:冯小海,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庭刚诉被告开秀兰、魏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庭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秀兰、魏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庭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杨庭刚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