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庭刚与开秀兰、魏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庭刚,开秀兰,魏魁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728号原告:杨庭刚。委托代理人:杨廷勇,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戈睿,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开秀兰。委托代理人:刘文婕,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魁。委托代理人:冯小海,江苏紫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庭刚诉被告开秀兰、魏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庭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开秀兰、魏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庭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00元,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杨庭刚负担。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