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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赵红兵与济南天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兵,济南天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1202号申请执行人赵红兵,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被执行人济南天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执行人赵红兵与被执行人济南天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槐商初字第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银行、车辆、房屋等司法查询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槐执字第12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千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