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闫×1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9刑初5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1,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务农。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延庆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7日被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6)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检察员赵春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闫×1酒后驾驶东南牌小轿车(车号:×××),由西向东超速行驶到北京市×区昌赤路46.3公里处时,由于超速行驶拐弯时车辆前部撞在右侧树上,造成副驾驶位置上乘坐的杨洋(男,殁年24岁)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闫×1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31.9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闫×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闫×1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查,案发后被告人闫×1即电话拨打120叫救护车,积极抢救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闫×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闫×1的庭前供述,证人闫×2、周×的证言,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测报告,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信息查询结果单,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赔偿协议书及付款凭证,谅解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1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1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闫×1醉酒超速驾驶机动车,酌予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闫×1积极抢救被害人、赔偿了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另外,被告人闫×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闫×1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延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安雪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