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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清华、中山市港口镇伟华诚信五金机械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清华,中山市港口镇伟华诚信五金机械厂,陈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彭清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沅江市大膳镇增加村八村民组154号,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511114770,被执行人:中山市港口镇伟华诚信五金机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沙港西路102号首层第1卡。法定代表人:陈光华。被执行人:陈光华,男,汉族,1975年1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桐梓镇老王村白树湾组,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51220487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民五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光华、中山市港口镇伟华诚信五金机械厂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陈光华名下的号牌为粤T2X6**摩托车、粤TET8**小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思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