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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8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友明与成都市成华区奇发木业加工厂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友明,成都市成华区奇发木业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8执297号申请执行人赵友明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奇发木业加工厂申请执行人赵友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市成华区奇发木业加工厂仲裁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4日作出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001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司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故暂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书面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15)第0016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岳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樊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