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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姚继成与姚国基、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继成,姚国基,张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8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姚继成,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姚国基,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肇庆市。被执行人:张丽英,女,汉族,暂住地广东省罗定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姚继成与被执行人姚国基,张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肇要法民二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国基,张丽英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继成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姚继成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国基,张丽英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11299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义 雄审判员 麦 智 周审判员 赵 伟 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慕容嘉亮 微信公众号“”